漫游连接服务使用条款(O)
使用规约
第1条(规约的适用)
Wire and Wireless Co.,Ltd.(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公共无线LAN漫游联合身份验证转发服务(“漫游连接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针对本服务的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制定如下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2. 本公司在因法令法规的修订、社会形势的变化及其他事由而需对本规约进行变更时,可基于民法(明治29年(1896年)法律第89号)第548条之4(格式条款的变更)的规定,对本规约作出变更。
第2条(本服务的申请等)
本服务可介由相应的无限基站设备使用。此外,也可通过支持漫游的服务(附录)连接使用,连接相应无限基站设备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并申请使用本服务。又及,如申请者系未成年人,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亲权人的同意。
第3条(本服务使用的条件)
用户自己负责并承担费用,准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通信设备、软件等。
第4条(本服务的费用)
本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5条(本服务使用资格的转让限制)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用户不得转移基于第2条生效的本服务使用合同所规定的地位,或将基于本服务使用合同的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作为担保。
第6条(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
用户同意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时,一切责任归属于各信息的提供者,以及本公司不是该信息提供的当事人。
第7条(不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
关于第三方通过本服务提供的商品、服务及信息,本公司就其完整性、正确性、确实性、有效性等不做任何保证。
2.用户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信息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纷争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通讯使用的限制)
如发生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暂时中止或限制用户使用本服务:用户有违反第9条(禁止事项)之行为;用户违反本条款之规定;用户不遵循本公司的通知内容;本公司从本服务运营角度认为有必要时。
2. 为确保多数用户的正常使用,本公司有权限制影响本公司提供本服务的大量验证要求或本公司认为可能影响服务提供的通信。
3. 本公司无义务就本条各款之规定采取措施,对于用户或第三方因采取或不采取措施而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下列各项行为,如果本公司判断为正在进行下列各项的行为,可能会停止用户本服务的使用。
1. 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性的行为。
2. 侵害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财产或者隐私的行为、或者存在侵害可能性的行为。
3. 除前款行为之外,使第三方或者本公司蒙受不利或者损害的行为、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行为。
4. 诽谤中伤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行为。
5. 违反公序良俗(猥亵、卖淫、暴力、残酷暴行、虐待等)的行为、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行为、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6. 犯罪行为、或者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行为、或者存在这些可能性的行为。
7. 无论是否在选举期间内,选举运动或者类似于此的行为。
8. 将本服务本身作为营利目的的行为,如转售、租赁本服务等
9. 开设传销(老鼠会)、或者进行劝诱的行为。
10. 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广告、宣传和劝诱等信息、或者发送带有欺诈假冒信息或者令人反感、或者存在其可能性的电子邮件(骚扰邮件)的行为。
11. 妨碍第三方或者本公司接收邮件的行为、或者委托转发连锁邮件或者根据该委托进行转发的行为。
12.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3. 篡改、删除通过本服务可访问的本公司或者第三方的信息的行为。
14. 通过本服务、或者与本服务相关联地使用或者提供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的行为。
15. 给第三方或者本公司带来麻烦和不利的行为、可能影响本服务的行为、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16. 直接或者间接使用本服务的人员在相应使用中,在造成严重影响的状态下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7.未经本公司允许,回避本公司所规定的本服务之利用开始所需的手续,使用或令他人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18. 其他违反法令、或者存在违反可能性的行为。
19.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不合适的行为。
第10条(用户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属于前条(禁止事项)的用户行为导致本公司以及第三方发生损害时,用户丧失作为用户的资格,并承担损害赔偿等所有法律责任。
第11条(用户的自我责任)
因使用本服务上传或者下载信息或者文件而蒙受损害或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用户应自己负责进行处理,不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请求,不给本公司带来麻烦。
第12条(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本服务所含一切程序、软件、服务、流程、商标、商号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其附属技术,其一切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属本公司或其提供者所有。
第13条(著作权)
对于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者文件,未经权利者的允许,用户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在超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用户个人私人使用的复制范围进行使用。
2. 对于通过本服务提供的所有信息或者文件,未经权利者的允许,用户都不能以任何方式让第三方使用或公开。
3.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并产生纷争,用户自己承担费用并负责解决该纷争,同时不得为本公司带来损害。
第14条(个人信息的使用)
关于申请者在进行本服务使用的申请时本公司获知的申请者相关的个人信息、或者用户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本公司获知的用户相关的个人信息,按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公正处理。并且,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为附件规定内容。
隐私政策 https://wi2.co.jp/cn/privacy/
第15条(本服务使用合同的终止)
1. 在用户已终止连接本服务相关无线基站设备的情况下,如在该无线基站设备所设定的时间内未再进行连接,本公司将在不进行任何声明的前提下自动将本服务使用合同视为已终止。
2. 本服务使用协议终止时,用户必须按照第2条之规定重新申请,才可重新使用本服务。
第16条(本服务的中止和中断)
本公司可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情况时中止或中断本服务的运营。
① 对本服务的系统进行定期或紧急维护或施工时,或本公司的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得已的情况时。
② 因战争、暴动、骚乱、劳动纠纷、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海啸、火灾、停电等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而无法照常提供本服务时。
③ 政府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进行限制或发布命令时,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等中止或中断提供本服务时。
④ 其他本公司认为在运营本服务时需中断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17条(免责事项)
尽管本条款有其他规定,除非本公司具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公司对用户因本公司提供本服务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本服务使用合同符合消费者合同法(平成12年(2000年)法律第61号)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消费者合同时,前款规定将不产生效力。
3.关于用户使用的通信设备、软件等,本公司不保证其运行状况。
第18条(准据法)
本规约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解释适用日本法。
第19条(协议)
关于本服务,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发生纷争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持有诚意地进行协商。
第20(管辖法院)
用户与本公司之间需就本服务提出诉讼时,将以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所属地方法院作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漫游连接服务使用条款(O))于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将位置信息等活用于观光、防灾措施的事宜
针对通过验证要求转发获取的信息及使用时间等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本公司可能会在分析后将其作为用于区域旅游、防灾措施等领域的统计信息,提供给自治体、合作公司等第三方。
(附录)支持本服务漫游连接的服务
・无线宽带联盟 (WBA) 运营的 OpenRoaming 兼容的服务
・Cityroam 漫游兼容的服务
・eduroam JP 漫游兼容的服务